| 各有关单位: 根据省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,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热费补贴办法,结合学校实际,现就教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 一、热费补贴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。 二、热费补贴标准 热费补贴额(元)=哈市热价×(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+10)×补贴比例系数。 (一)规定住房使用面积。按《44118太阳成城集团教职工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》中规定的职务、技术职称和技术等级对应的住房使用面积标准执行。 (二)补贴比例系数。热费补贴比例系数为90%。 (三)哈市热价。哈尔滨市现行的居民住户热价为40.35元/使用面积平方米,今后随热价调整,相应调整热费补贴。 三、热费补贴发放办法 (一)热费补贴发放以当年9月30日前在编在岗及离退休人员和职务职称为准。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,热费补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,当年不予补发。 (二)学校每年在供热期前,将热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教职工本人。 (三)热费补贴发放后,教职工居住住房的热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支付,学校不再报销教职工住房热费。 (四)居住在由学校提供热源住房(含教职工公寓和教职工单身宿舍)的教职工,补贴发放后,按哈市热费价格和住房的使用面积,在工资中扣缴热费。 (五)入住由学校提供热源的住房,不满一个年度供热期的,按照实际供热月份核算缴纳热费。 四、其他 本通知自2014年供热期执行,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,按本通知规定执行。 | |